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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是否需要调整近日再次引发争议,有人提出,应将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媒体调查显示,超过60%的网友对此建议表示“支持,对中低收入者征税越少越好”。
收入分配改革箭在弦上,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调高?如果要调高,起征点定为多少更合适?提高起征点能在多大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相关人士对此意见并不一致。
起征点该不该提高?
【焦点】去年9月份个税起征点调高至3500元,约有6000万人免于缴个税。在物价和居民收入“双升”背景之下,起征点该不该再度提高?
【观点一】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师范剑平:提高个税起征点是趋势,但不能一概而论。家庭和地区间的收入和支出差距很大,3500元对于西部和农村地区可能是比较高的,但是对于北上广来说就算是低了。另外,个税起征点应当逐步上调,一步到位的话,无法给未来收入倍增预留空间。
【观点二】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原主任王健:应大幅提高。比如新个税征收办法执行以来,工薪阶层纳税面由28%降低到7.7%,改革实施前4个月就减轻居民负担五百多亿元,几乎相当于给6000万不再纳税的人每人多发近1000元。再上调,将进一步降低纳税面,为“穷人”减负。
【观点三】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目前不该。大多数工薪阶层收入在2000元左右,连3500元的起征点都不到,再往上提对中低收入者毫无意义;并且,按照现行税制,提高起征点反而会使月入几万元的高管和“打工皇帝”缴税更少。这不是与税收调控目的背道而驰吗?
【观点四】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从税收的角度讲,当然不应该再上调。去年个税调整起征点后,缴税的人从7000万减少到1000多万,若起征点再大幅提高,缴税就几乎等于“取消”。税都收不上来,怎么保证财政的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功能?
【点评】个税起征点是否该上调不仅是个严谨的经济问题,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的收入格局中常常以政府和企业为重,近年来个人在整个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占比重不升反降,如何通过调节个人税负达到“民富”与“国富”并重,考验政府智慧。
如果提,多少才算合理?
【焦点】今年前三季度,我国CPI同比上涨2.8%,同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10%左右。如果要提高个税起征点,提高至多少才算合理呢?
【观点一】王健:个税起征点可提高至1万元。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仅能够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还有利于培养中等收入人群。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年所得税12万元以上的人员,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年收入12万元正好相当于月收入1万元,这也是有依据的。
【观点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民间投资研究中心主任马光远:从国际经验来看,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被低估了3000元左右。国际公认的个税起征点标准是人均GDP的2倍,或是人均劳动工资收入的1.5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特别是本着税收“调低控高”的功用,合理的起征点应在5000元至7000元之间。
【观点三】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起征点逐步提高是一个方向,但是不应该是5000元或1万元这样一个固定的数值。起征点的额度应该是弹性的、“指数化”的。比如说,与物价水平和工资收入相挂钩,形成自动调节机制。假如物价涨了5%,那么免征额就向上调整5%,这样既照顾大家的生活成本,同时也减少了通过修改法律带来的成本。
【点评】“算账”本身并不是目的,让居民税负与国民经济增长相匹配才是问题的重点。政府不但应当让个税调整成为调节当前贫富差距过大的工具,还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功能。保障水平上去等于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也是税收的前提条件,于国于民都是“双赢”。
提高起征点能在多大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
【焦点】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税收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提高个税起征点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有多大?
【观点一】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洪剑峭:调高个税起征点对缩小贫富差距具有积极意义。如果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则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工薪族就可以免税。虽然高收入者减税的绝对数要大一些,但是给中等收入阶层带来的减负“税感”更强,被免税的工薪阶层群体也会更多。
【观点二】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可能扩大收入差距。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国家税收来源不是商品税就是所得税。如果个税起征点提高,就意味着个税整体收入在总税收中的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也就越多,这样反而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观点三】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匡贤明:个税起征点提高对缩小贫富收入差距的效果有限。要让税收制度真正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利器”,需要从三点着手:一是推进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完善累进税率制度;二是未来税改更加注重财富差距的调节;三是减少间接税种,让利于民。
【点评】个税改革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形成一种既能推动社会公平,又能激发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合理制度。在基尼系数加大、贫富差距明显的当下,通过完善税制和结构性减税“抽肥补瘦”,通过财产公开和取缔非法收入达到“富人多缴税、中等收入人群适当缴税、穷人少缴税”,才是税收二次调节功能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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