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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重点总结: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0·2012-11-29 13:38:0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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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有两个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就是:相对人的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学习规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肯定式列举+否定性列举+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小技巧:我们不需要去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范围,只要知道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然后进行排除就好了。

  对于附带审查的规定,不包括规章。时间记住:30日、7日移送、60日。这就是单独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时间,审查完之后,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继续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几方主体

  行政复议机关最大,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还有一个看热闹的第三人。经常有学员在这几方主体上绕来绕去。这是行政复议的两大难点之一,另外一个难点就是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程序相对简单。

  被申请人永远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特殊情况下资格转移。第三人是其他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机关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转送管辖:从资源配置和效率的角度看,通常层级高的政府对于涉及更广范围的重要事务承担责任,如果其承担过多的像转送这种职能的话,影响社会资源的整体效率,所以只限定为是县级政府,而且只能针对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也不能再转给别的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审理→作出决定→执行

  1、申请:注意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

  2、审查:审查哪些事项,不符合要求了怎么办(超期不受理、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等等,自己总结记忆)

  3、审理:审理的六个方面具体又细分为哪些情况?

  审理期限(60日、法律规定少于60日除外),即特殊法律可以<60日,否则就按60日,没有>60日的情况。

  审理方式(原则书面,必要时调查,重大复杂听证)

  复议申请撤回,经同意,撤回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理由申请,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特殊除外(对比诉讼中的规定,有些差异)

  中止和终止▲(非常重要的考点)

  行政复议调解和和解的范围

  4、决定

  四、税务行政复议

  注意找和一般行政复议程序的不同点

  1、复议前置:征税行为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国税只能找上级,地税可以有2个复议机关。特殊管辖是重点(84页第一段)。

  3、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4、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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