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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二篇第四章第二节

|0·2012-10-12 09:46:4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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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法的适用及企业分类

  (一)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适用本法。

  (二)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

  理解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确定的承担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人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提示】

  合伙企业的分类标准主要是合伙人构成不同。合伙人结构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接影响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及企业成立

  【提示】有关企业设立条件

  第一,出资人:人数、法律属性、国籍、法律禁止。

  第二,出 资:数额、方式、缴纳、责任。

  第三,章程(协议):订立、修改、效力。

  第四,名 称:能用、不能用。

  1、合伙人。

  (1)人数: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法律禁止:

  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性质:内部宪章;

  (2)制定: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修改或补充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提示】

  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比是否出资及出资多少更重要;所以涉及企业很多重大问题(事项)的决议或通过,在没有另行约定或法律规定其他规定时,合伙企业法一般规定为一致同意或协商一致。复习中注意归纳整理。

  3、出资。

  (1)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缴付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③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④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企业成立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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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的转让

  (1)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向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质转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结合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学习。出质财产一旦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偿债),会发生财产转移(转让),经常发生的是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所以应当按照向外转让的原则处理。

  (4)转让完成后的程序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须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算作是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三)合伙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方式及对外代表权

  (1)共同执行――每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执行――受托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外人执行。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内部职权限制的对外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

  上述要点(4)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有相同规定。

  2、事务执行限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除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提示】

  如前所提及,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涉及企业很多重大问题(事项)的决议或通过,在没有另行约定或法律规定其他规定时,合伙企业法一般规定为一致同意或协商一致。复习中注意归纳整理。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事务执行权――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对外代表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查账权――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异议权和撤销权――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

  ①报告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交易限制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其他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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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约定的

  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未约定的(并列办法)

  合伙协议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法定的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约定;

  2、协商;

  3、出资比例;

  4、平均;

  5、人人有份的原则。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关系

  1、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而不应当向合伙人个人直接请求债权。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企业债务在合伙人之间的分担和追偿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六)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七)入伙

  1、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退伙(注意退伙各种情形)

  1、退伙的情形

  (1)协议退伙

  (2)声明退伙

  (3)法定退伙

  (4)除名退伙

  【提示】

  第一,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是合伙人主观条件具备,自己决定自行意愿的行为。注意区分自愿退伙的条件和情形。

  第二,法定退伙、除名退伙是合伙人主观条件(如行为能力条件、资本条件等)已不具备,或遭到其他合伙人排挤,而出局。注意分清不同的法定退伙情形。

  2、退伙后果

  (1)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结算。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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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3、责任顺序

  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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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设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和人员结构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部分。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事务执行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三)利润分配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交易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财产出质与转让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债务清偿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七)入伙和退伙规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八)合伙人性质转变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

  第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很多法律规定,都存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的内容,需要特别加以注意。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体现重大事项投资人意思自治优先的法律精神;法律规定为兜底性的。

  第二,要注意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相区分。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

事项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
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关联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人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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