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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二篇第二章第三节

|0·2012-09-05 09:52:5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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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直接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利。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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