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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不是合法性。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行为是执行法律,但不意味着行为一定正确或合法,所以才会有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自由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无需与相对方协商,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
4、效力先定性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假设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效力先定性能够完成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紧密联系。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事前与相对方协商,取得相对方同意。相对方无权拒绝行政主体依法和依职权实施的行为。相对方如拒不履行相关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借助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
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
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现在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两方面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是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预先遵守和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强制执行。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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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分类 |
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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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的效力与效力作用的对象为标准 |
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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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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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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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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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
羁束行政行为 |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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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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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主体是否主动做出为标准 |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征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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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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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
当事人数目为标准 |
单方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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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行政行为 |
行政委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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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为标准 |
要式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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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行政行为 |
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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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 |
作为行政行为 |
行政强制、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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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行政行为 |
行政主体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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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的内容是否对相对人有利为标准 |
授益行政行为 |
行政给付、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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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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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 |
行政立法行为 |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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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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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行为 |
行政复议、行政总裁 |
【多选题】根据举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金童服装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20 万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该公司不服,认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遂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经复议,市国税局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根据行政法理论,市国税局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 )。
A行政裁决行为的撤销
B要式行政行为的废止
C损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D损益行政行为的撤回
E自由裁量行为的撤销
【答案】CE
【解析】罚款处罚决定属于对相对人实施的财产侵夺的损益行政行为;罚款20万元也属于自由裁量行为。国税局对罚款处罚决定的撤销当然属于CE选项。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条件
1、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注意各类情形和条件)
1、行政行为的无效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或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宣布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行政行为的撤销
只有在被撤销以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方面的瑕疵。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所谓“不适当”,是指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因为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多选题】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 )。
A.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B.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
C.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D.相对方依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赔偿
E.相对方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答案】ABC
【解析】该题考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该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3、行政行为的废止
(1)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