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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公司有关制度(4)

|0·2012-07-06 13:45:2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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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公司有关制度(4)

  六、股东诉讼

  (一)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违反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
无效
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可撤销
可撤销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不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B、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

  D、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A

  解析:(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1、先诉请求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代位诉讼

  (1)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CE

  解析:(1)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故A错误,B正确;(2)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目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错误,CE正确。

  (四)解散公司的诉讼

  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甲为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国,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

  A、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

  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

  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答案:CD

  解析: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ABE选项不属于前述法定事由。

  3、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5、诉讼其他当事人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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