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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公司有关制度(2)

|0·2012-07-06 13:43:4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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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公司有关制度(2)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是:①弥补亏损。②提取法定公积金。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③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④支付股利。即将所余利润分配给股东。

  提示: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100*25%=25万,所以,可以转增60―25=35万资本。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公司债券制度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发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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