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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考前冲刺讲解:税法如何运行

|0·2012-06-08 17:27:5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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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立法

  1、税收立法的概念

  (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的创制程序

  (1)税收法律: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

  程序:提出;审议;通过;公布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

  (2)税收法规: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其效力低于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目前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程序:立项;起草;审议;决定公布

  内容: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税种,都以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3)、税务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部税务规章是2002年3月1日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

  施办法》。从法律规定来看,地方政府也有规章制定权,也可制定税务方面的行政规章,

  但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且税务业务管理的垂直性特点,地方政府并没有制定

  有关税收业务方面的规章。

  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税务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在内容上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税务规章的适用和监督:

  ①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税务规章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需要解释的情形:

  需要进一步明确规章规定的具体含义的;

  税务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税务规章依据的。

  注: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③税务规章适用:

  税务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税务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

  ④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适用了,认为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⑤税务规章的监督

  备案审查??公布之日起30日备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

  提请审查??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机关、单位、公民可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章“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虽然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不适当的税务规章。

  (4)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概念: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2)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 制定程序上的区别

  ② 设定权的区别

  ③效力上的区别:

  ④发布形式上的区别

  3)特征:

  ①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②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批复”性质的文件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③不具有可诉性:

  ④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4)权限范围: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5)制定程序

  ①起草

  ②审核

  ③签署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署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报纸、网站等公布。

  6)其他相关规定:

  ①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将解释权授权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②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且一般不得溯及既往。

  ③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④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定期清理由法规部门负责,每2年组织一次。

  二、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的概念

  狭义税收执法专指国家税收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税法的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或事件,调整具体税收关系的实施税法的活动。

  (二)税收执法的特征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三)税收执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四)税收执法监督的三个特征: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收执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税收执法监督类别
内容
事前监督
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事中监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监督
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

  (五)税收执法检查与税务检查关系

  税收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①税收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②税收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

  ③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三、税收司法

  1、 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和中立性原则。

  2、 税收行政诉讼具体的受案范围的特点

  (1) 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

  3、 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等,都是有关税收债权的重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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