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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考试 税法一 复习资料:第六章(5)

|0·2012-04-17 09:37:5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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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

  一、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率先推出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1、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2、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

  3、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

  四、若干减免规定

  1、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4、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注】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3、4减税的规定,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五、综合减征率

  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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