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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九章(15)

|0·2012-04-11 09:33:0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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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资源税纳税申代理实务$lesson$

  一、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外开采的,不在中国计缴资源税;相应的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

  资源税的税目(征税范围)目前7大类,它们是: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和液体盐(卤水)。

  (二)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三)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销售数量、自用数量

  1.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准。

  2.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准。

  3.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5.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量。

  6.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7.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题•单选题】

  某纳税人本期以外购液体盐20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2元)加工固体盐12000吨对外销售,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5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 )资源税。

  A.6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4万元

  【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12000×5-20000×2=20000(元)。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代扣代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可以结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起记忆)

  (七)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包括3个概念: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具体情况: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代理资源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与申报表填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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