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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九章(7)

|0·2012-04-05 10:52:5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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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工承揽合同$lesson$

  (1)含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

  (2)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适用税率0.5‰。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4.财产租赁合同

  (1)计税基数是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3)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私人房屋出租用于营业或居住所订立的租房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5)信托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拆迁户订立的居住租房合同,暂不贴花。但信托房地产建设开 发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订立租房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6)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7)人防部门出租地下房屋的书据,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的规定贴花。

  (8)房产管理部门,凡继续使用到期终止的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应按规定重新贴花。

  (9) 以房屋投资并按期取得固定报酬,不负盈亏签订的各种名称的协议(如联营协议),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10)房产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建成的商业网点房屋,尚未移交房管部门,而将房屋使用权转让出去收取各种名称费用的协议,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11)承租人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又转租给他方所书立的凭证,仍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 税贴花。

  5.货物运输合同

  (1)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2)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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