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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八章(25)

|0·2012-03-23 09:20:1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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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一、费用扣除标准:

应税项目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适用附加扣除减费的,按4800元的标准扣除。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2008年3月1日起每月扣除20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 >4000元:定率扣20%
(5)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老师;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

  二、税率表问题: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的税率表会给出,其他要熟背

应税项目
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累(承包,承租所得);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累(工资薪金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①20%比例税率;
②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注意:加成规定只适用于劳务所得,不适用于其他的应税项目)
(5)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7)财产租赁所得
20%比例税率(2008年3月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8)财产转让所得
20%比例税率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比例税率;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减按50%(即实际按10%的税率)计征个人应纳税;
储蓄存款利息: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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