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附:相关比例: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九、一般反避税管理
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十、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2.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
十一、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本节是新增内容,从章节的编写看,主要是抄写国税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应该从应对选择题的角度对时间,时限,判断标准等内容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