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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 辅导资料:行政许可的实施(4)

|0·2012-03-15 09:25:4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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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lesson$

  1、能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一般期限是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要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在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要说明理由。这里要注意:一个机关办手续是20天,多个机关集中办理的期限是45天,分散办理是每个机关20天。

  4、经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6、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对禁止)。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绝对禁止)。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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