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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八章(17)

|0·2012-03-14 09:30:4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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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lesson$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提示:跟会计上有差异,会计上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提折旧,但税法不得扣除,即会计核算可以算,但税前扣除不可扣。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提示:这里一般是指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划拔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进一步规定为:《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提示:年限需要记,是常见的考点,考试可以出多选题,也可以在综合题中测试。

  (4)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在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要注意在最后两年计提折旧时,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1)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3)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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