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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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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论证 |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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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目的:早日废掉许可) |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
(2)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3)相 对 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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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停止实施 |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如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报国务院批准→在本省停止实施(市场经济走的快,行政许可死的快) |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六减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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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①安全活动――普通;
②资源利用――特许;
③资格赋予――认可;
④技术审定――核准;
⑤组织设立――登记;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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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①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
提示: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P38)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认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以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以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例题】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 )。
A、税收代征企业资格的确定
B、发票印制企业的指定
C、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的审批
D、税控装置生产制造的审批
E、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答案:B
解析: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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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性许可 |
(1)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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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决定(及时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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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性许可 |
(1)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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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政府规章(一年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
提示(1):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设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设定。
(2)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例题】《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2008年)
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B、国务院部门规章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答案:C
解析: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