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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八章(14)

|0·2012-03-12 09:52:5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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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20%的税率

  标准:不超过下列数额

 
年度应纳税所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不超过30万元
不超过100人
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不超过30万元
不超过80人
不超过1000万元

  (六)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优惠

  (八)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A)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µ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l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10.再投资退税:

基本退
税政策
增资或新建的再投资项目
退税额计算
退税后的管理
退税4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退税额 = 再投资额÷[1-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率×退税率(40%或80%)
不满5年撤资,缴回已退税款
  
退税80%
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

  (B)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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