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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八章(12)

|0·2012-03-09 09:36:0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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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税收优惠$lesson$

  (一)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常考)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常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上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中不包括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若购置设备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为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例题】某企业于2009年购置并实际使用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为800万元。2009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应该如何进行抵免?

  【答案解析】2009年应纳税额=600×25%=150万元;设备投资额的10%为80万元,因此可以抵免2009年所得税80万元,实际缴纳70万元所得税。

  (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新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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