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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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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企业所得税政策 |
个人所得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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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 |
允许扣除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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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 |
限额扣除 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
征个人所得税,但有优惠 国税函[2009]694号――补充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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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
区别对待 (1)可以扣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 (2)不得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 |
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因为不征税,所以相应的支出也不能冲抵应税收入。(只调增)
“19.加计扣除”:(结合附表5第10-13行来理解)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其他”
1.销售费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规定(教材321-322页新增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