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二、抽象行政行为$lesson$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
【例题】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章的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上属于( )。
A、行政立法 B、不可诉 C、行政执法
D、双方行政行为 E、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ABE
(二)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例题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及其部委、直属机构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E、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答案:BCE
【例题2】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有( )。(2009年)
A、交通运输部 B、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C、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D、国务院办公厅 E、海关总署
答案:ABCE
解析: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制定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