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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lesson$
1、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例题1】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这在行政法上称为( )。
A、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B、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C、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D、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答案:C
【例题2】下列选项中的哪个组合是关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正确理解?( )
①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行政行为;
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
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④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A、①② B、②③④
C、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A
解析: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发生效力后,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得被任意撤销或者变更。它包含以下两层意思:(1)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2)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本题中①项是对相对人提出的要求;②项是对行政主体提出的要求,都符合确定力的含义;③项中,相对人负有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是行政行为拘束力的体现;④项中,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是行政行为执行力的体现。故A为应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