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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营业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lesson$
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变化有:
(一)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二)明确了差额征税的扣除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三)将原来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税的规定改为免税。
(四)纳税地点的内容及表述方式做了调整: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对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土地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并增加了按季申报的规定(指金融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可自期满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纳税期限的,可自期满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六)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可以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行规定。
在《税代》考试中,营业税常以选择题,简答题方式出题。
【营业税计税政策汇总】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比较简单: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这里的营业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的条件可参阅第一节增值税中的提示)。
【注意】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故价外费用计算营业税时,不需要价税分离,直接以价外费用乘以适用税率即可。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5%~20%的幅度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①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完成某一特定航次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配备人员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赁费,固定费用由船东负责),按交通运输业计税;
对航空企业从事湿租(配备人员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赁费,固定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按交通运输业计税;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中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二)建筑安装业
1.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原则性规定)
2.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 (财税[2003]1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A、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对于其他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B、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一般工程和跨省工程)。
C、根据2009年开始执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除细则第7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D、细则第7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5.补充的知识点
①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务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②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车、船、飞机等的装饰、装潢活动属于建筑业。
③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
④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上述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⑤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但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包括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