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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 税法一 复习指导:第四章(9)

|0·2012-02-20 10:01:4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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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报与缴纳$lesson$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贷款业务

  (2)融资租赁业务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5)保险业务

  (6)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方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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