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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lesson$
A.申报程序
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B.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
c.《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d.《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b.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c.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d.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e.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f.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g.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同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整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分包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