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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税法二》预习指导:第四章(6)

|0·2012-02-13 13:55:3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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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0.5‰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lesson$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经典例题】甲企业受托为乙企业加工一批产品,加工合同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60万元由乙企业提供,另外再向乙企业收取加工费10万元,2万元的辅助材料。该项业务中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元。

  【解析】应纳印花税=(10+2)万×0.5‰=60(元)。

  【经典例题】甲企业受托为乙企业加工一批产品,加工合同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60万元由甲企业提供,另外再向乙企业收取加工费10万元,2万元的辅助材料。该项业务中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元。

  【解析】应纳印花税=60万×0.3‰+(10+2)万×0.5‰=240(元)。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0.3‰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0.3‰

  【经典例题】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该建筑公司上述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万元。

  A.1.79

  B.1.80

  C.2.03

  D.2.04

  【答案】D

  【解析】应纳印花税=(6000+800)×0.3‰=2.04(万元)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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