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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9年10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lesson$
(一)销项税额
①内销货物:=300×17%=51万元
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
=144.5+25.5×80%+5.1+10×7%+18×7%=171.96(万元)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的抵减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抵减额
=500×(17%-15%)-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万元-0
=10万元
(四)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51万-(171.96-10)-0
=-110.96(万元)
(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抵减额
=500×15%=75(万元)
(六)应退税额=75(万元)
(七)留抵下月抵扣税额=110.96-75=35.96(万元)
(八)当期免抵税额=75-75=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留抵税额”(注意单选题出考点)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 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