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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lesson$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又称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税法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
1.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需要取得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合法有效凭证见教材216页第三段。
2.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4.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6.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7.从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例题4--05单选】关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个人销售不动产,因买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营业税
B.个人销售不动产,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仍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C.自开票纳税人发生的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
D.单位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不允许退还已征税款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