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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 税法一 复习指导:第四章(2)

|0·2012-02-09 10:24:5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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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lesson$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注】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娱乐业

  税率

  3%

  5%

  5%---20%,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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