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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公司的设立资料(二)

|0·2012-01-29 10:18:3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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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变更$lesson$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三、公司的解散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l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免予解散而存续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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