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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 预习指导:第六章(10)

|0·2012-01-10 10:18:0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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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lesson$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1、是由有复议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主持的裁决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行政相对人认为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3、“不告不理”的原则。

  4、不仅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审查其适当性。

  5、纳税争议案件当事人未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其他税务争议案件,当事人具有选择权。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提示: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例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纳税人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事项包括( )。(2005年)

  A、收缴和停售发票

  B、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C、确定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D、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E、税务机关欠税公告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和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申请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税务机关欠税公告属于税务机关在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程序行为,申请人只有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国税局税务所、各级国税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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