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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lesson$
行政复议中止
定义
指在复议进行过程中,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复议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复议行为仍然有效。
原因
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②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⑤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⑦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⑧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
定义
指在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原因
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②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⑤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提示:行政复议中止的前三种情形,在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