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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担保法律制度(四)

|0·2011-12-26 09:38:3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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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抵押权的消灭$lesson$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提示:《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七、特殊抵押(了解)

  1、最高额抵押;2、共同抵押;3、财团抵押,包括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形式。

  第三节 质 权

  一、质权的意义和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个10万元的借款合同,乙以自己的一个价值10万元的金表作为质物转移为甲占有,那么甲与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甲就是质权人,乙就是质押人,该转移占有的金表就称为质物。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依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定,应为书面形式。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物权法》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动产质权的效力。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占有、留置质押财产;②优先受偿;③收取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④转质,限于原质权的范围之内⑤保全质权的权利即排除对质权的各种妨害的权利;⑥物上代位权。

  4、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妥善保管质押财产;②于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返还质押财产;③返还超过债权数额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

  5、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有: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的抛弃与质押财产返还;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如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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