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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担保法律制度(三)

|0·2011-12-26 09:38:0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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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重点)$lesson$

  1、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例题】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

  A、某农民自留地的土地的使用权

  B、某学校校办工厂的货车

  C、某医院的医疗器械

  D、某幼儿园小卖部的设备

  E、某企业正在建造的厂房

  答案:BDE

  解析:选项A 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选项C是医疗卫生设施,都不得抵押。

  四、抵押登记

  1、法定登记(强制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提示:这些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

  2、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包括: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这些财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权作为物权有优先效力,具体表现:

  (1)重复抵押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同一财产向两人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抵押合同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当抵押物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时,此赔偿请求权为原抵押物的对价,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可就此请求权而继续存在。

  4、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即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追及效力。

  5、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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