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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合同的主要种类(3)

|0·2011-12-19 10:22:1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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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借款合同$lesson$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特征:(1)标的具有特定性;(2)是双务合同;(3)是要式合同(有一定的法律形式)。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利息80万元,B银行在发放借款时将利息事先扣除,那么A企业取得的该贷款应该按照920万元来计算利息。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例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银行因此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中止借款合同

  E、对乙公司罚款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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