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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合同的订立详解(2)

|0·2011-12-14 11:10:4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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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lesson$

  1、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2、拍卖

  拍卖公告属要约邀请;应买人所作应买的意思表示属要约;拍卖人落槌是承诺。

  提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160)

  【例题1】承诺人撤回承诺的通知( )要约人。(2007年)

  A、应当先于承诺通知到达

  B、应当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C、可以后于承诺通知到达

  D、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送达

  E、可以后于承诺通知3日内到达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例题2】王某于6月11日向刘某发出要约,刘某于6月17日收到要约,然后于6月18日向王某发出承诺,王某于6月22日收到承诺。该合同于( )成立。

  A、6月11日

  B、6月17日

  C、6月18日

  D、6月22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的成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王收到承诺时合同成立,即合同于6月22日成立。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签订地的确认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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