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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债权法律制度(4)

|0·2011-12-08 10:26:4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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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的消灭

  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

1、清偿

  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的主体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

2、抵销

  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行为。

  抵销应具备的条件是:(1)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2)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4)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销。

3、提存

  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行为。

  提存应当具备的条件:(1)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3)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4、免除

  债权人向债务人放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

5、混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提示:提存的效力在于: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承担。

  【例题】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D

  解析: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解除等。混合是添附的一种,是物权取得和消灭的原因,不是债的消灭原因;结婚也不当然消灭夫妻婚前互负的债务。结婚也不会导致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夫妻的人格并未完全相互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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