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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lesson$
一、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1、代位权
【举例】A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A作为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B欠A100万元,A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对B的债权,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B直接向其偿还100万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效力:①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撤销权
【举例】A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A到期不清偿债务,B企业欠A企业100万元,如果A企业主动放弃该100万元,或将100万元设备无偿赠送给C企业或者将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无偿转让给非善意的D,这些都是属于财产出现不正当减少的情况,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企业的这些行为,恢复财产为正常水平。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提示: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是指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价30%的。
(2)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1】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项制度在债法理论中属于( )。(2009年)
A、债的担保
B、债的移转
C、债的保全
D、债的履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保全。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其中代位权的含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例题2】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乙得知这一情况可以依法向法院( )。
A、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B、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C、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的担保基本原理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的形式:(1)人的担保,如:保证 ;(2)物的担保 ,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提示:详细内容见第五章担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