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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发票数据采集$lesson$
(一)抄税、报税
(二)认证
1、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回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2).密文有误(3).认证不符(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4、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四、专用发票的缴销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