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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税法二》预习指导:第三章(3)

|0·2011-11-30 09:31:5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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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体规定$lesson$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

  ⑶投资联营企业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⑷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

  2、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5、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6、出租

  不征

  7、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免征。

  新:

   

  上述内容的具体化经常在考试中出现,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2008年 注册税务师

  例:下列行为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的

  B.由双方合作建房后分配自用的

  C.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

  D.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

  E.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

  【答案】CE

  【解析】选项A,不属于征税范围;选项B、D,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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