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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指导:第三章(1)

|0·2011-11-24 09:16:2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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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lesson$

  一、税务登记(结合第二章第二节第一个问题学习)

  (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1、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不包括银行账号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

  ⑥生产经营范围;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⑩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代理税务登记的操作规范(了解)

  1.代理税务登记申报(简单了解)

  2.代理填报《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分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任务登记纳税人。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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