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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 预习指导:第四章(5)

|0·2011-11-17 10:52:4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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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lesson$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明确要求:第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第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具备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二是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三是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不能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也不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二是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三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并未因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权;四是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3、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重点)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

  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2、受理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例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申请许可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

  A、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C、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D、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7日内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机关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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