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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税法二》预习指导:第二章(6)

|0·2011-11-11 09:57:4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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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lesson$

  利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总结: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典例题】下列利息收入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参加企业集资取得的利息

  B.国债利息

  C.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D.个人按规定缴付住房公积金而存入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

  E.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获得的利息

  【答案】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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