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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法一>辅导:特定企业增值税政策(5)

|0·2011-11-08 10:41:5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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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规定$lesson$

  1.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兼营应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

  七、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1、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4个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2、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3、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相关资料。

  4、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注意,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①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

  ②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

  ③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

  ④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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