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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 预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4)

|0·2011-10-26 09:33:1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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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

  一.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要求

具体内容

开具使用的要求

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开具时限的要求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或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开具地点的要求

限于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具,有些仅限于在本县、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

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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