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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lesson$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逾期以1年(12个月)为期限,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3)、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例题7―08单选】2007年3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7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07年3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 )元。
A.11900 B.12117.95 C.12335.90 D 12553.85
答案:C
解析:白酒销项税额=50000×17%+[3000/(1+17%)]×17%=8935.90元
啤酒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销项税额合计=8935.90+3400=12335.90元
【例题8―09单选】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7月销售化工产品取得含税销售额793.26万元,为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21万元,约定3个月内返还;当月没收逾期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1.3万元。该企业2008年7月上述业务计税销售额为( )万元。
A 679.11 B.691 C.692.11 D.794.56
答案:A
解析:计税销售额=(793.26+1.3)/(1+17%)=6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