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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法一>辅导:增值税减免税资料(1)

|0·2011-10-19 08:45:5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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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掌握)$lesson$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3、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掌握)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2、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3、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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