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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抵押权(1)

|0·2011-10-08 10:56:5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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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抵押的意义和特征$lesson$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

  二、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法定的要式合同。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重点)

  1、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例题】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

  A、某农民自留地的土地的使用权

  B、某学校校办工厂的货车

  C、某医院的医疗器械

  D、某幼儿园小卖部的设备

  E、某企业正在建造的厂房

  答案:BDE

  解析:选项A 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选项C是医疗卫生设施,都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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