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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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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
判定标准 |
征税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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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
境内所得 |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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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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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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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以内 |
非居民 |
√ |
免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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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1年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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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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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
√ |
√ |
√ |
√ | |
注意:(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90日(或183日)以内
【经典例题】美国人约翰先生是普通雇员,来华工作30天,中国境内企业支付10000元人民币,境外企业支付1000美元(折算为7000元人民币),如何计算其个人所得税。
解析:首先约翰来华工作30天,属于“90天(183天)以下”,是非居民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10000元)应该予以征税,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7000元)予以免税。
90日(或183日)~1年
如果约翰先生在境内工作90(183)天以上1年以内,境内支付的10000元和境外企业支付的1000美元(7000元)都予以征税。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典例题】A国公民罗伯特是普通雇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08年3月~12份在华工作,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12月取得回国探亲费2万元。2008年3月~12月份罗伯特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4650
B.38250
C.36250
D.34750
【答案】A
【解析】在境内居住时间为90天以上1年以内,应就境内支付的工资纳税,回国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008年3月~12月份罗伯特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4800)×20%-375]×10=34650(元)
(三)对无住所个人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税法中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期间的具体规定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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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应用目的 |
具体应用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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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注意是居住或逗留天数的计算) |
①在判断无住所个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时使用,以判定其居住天数。 ②判断无住所个人因居住时间的长短而享受不同居住时间段优惠政策时使用,以判定其居住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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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注意是实际工作天数的计算) |
在计算具体应纳税额时使用。 |
★区别:
第1点是为了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以便确定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第2点是确认为了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计算在华的工作天数。
例如:
某外籍个人2008年4月1日来华任职于境内某企业,2008年4月25日离境。
境内居住天数:4月1日和4月25日都按一天计算,一共是25天;
境内工作天数:4月1日和4月25日都按半天计算,一共是2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