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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程序(4)

|0·2011-09-27 10:59:1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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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lesson$

  (一)上诉及受理;当事人上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其中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根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4、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起上诉,并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5、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提示: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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