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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程序(3)

|0·2011-09-27 10:58:41浏览2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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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视为申请撤诉:

1)申请撤诉

原告申请

法院审查

2)视为申请撤诉

经合法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法院审查

 

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不审查

  提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①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②被告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③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④第三人无异议。

  2、缺席判决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

  5、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6、审理依据

1)依据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无条件适用

2)参照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有条件适用

3)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

类似参照

4)援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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